中国报道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备忘录》”)。与之前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比,修订版《备忘录》进一步明确将对5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由原来的23项扩至42项,增加了包括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多项措施,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
与原版相比,修订版《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5类失信行为将成为联合惩戒对象,包括:
一是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是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违法数额较大;
三是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四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在惩戒措施方面,修订版《备忘录》在原来23项基础上增至42项,惩戒范围显著扩大。主要增加了:
根据修订版《备忘录》,在实施惩戒措施时,由国家统计局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 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与此同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该备忘录的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及地方事权的,签署部门和单位向地方相关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修订版《备忘录》强调,对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王砾尧)
责任编辑:洪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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