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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建议: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指导,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23 13:44:4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张洪祯 孙天洋 报道)“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不论国内国外,依法判决都是法院的基本职能。法律就是解决民事纠纷和惩罚犯罪的一把最标准的尺子。如果没有法律、或者说不依法判决,就丧失了法院的基本职能,也丧失了解决民事纠纷和惩罚犯罪的衡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法官裁判的独立性增强,但与之相配套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完善,审判活动监督指导仍存在空白或薄弱之处。

当前审判活动监督指导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滞后与冲突。根据规定地方法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类的文件,但纷繁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在没有具体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法院不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或办案指南,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可能更加严重。而地方法院以不同形式发布内部审判指导文件,这些文件效力不明、层级交叉,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二是类案指导机制的混乱和虚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指导本辖区的审判工作。类案指导虽然概念很热,但其内涵和运行机制虚化,各种案例效力地位不明,重复冲突不断,给实践造成了极大混乱。

三是审判会议制度功能尚未充分释放。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司法改革深入发展的产物,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问题在于其组成、性质、权限、效力和运行机制等尚在探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呼声由来已久,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没有提供充分的顶层设计规范,其法律效力和程序合法性设计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

四是审判主体能力建设有待与时俱进。从法院的整体情况看,法官队伍不够稳定,影响审判经验的积累和传承;由普通办案法官向研究型法官成长的通道和机制不足,办案考核指标的片面化导致很少有法官去关注司法调研和审判经验总结;培训机制形式单一、内容单薄,难以满足法官培养提升需求。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协调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职能,从一般的办案工作中摆脱出来,仅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具有审判指导价值的案件。审判工作重心转移到审判监督指导方面,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工作。对于各高院制定的具有审判指导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性质和定位,承认和发挥其为审判提供参考和指引的作用,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管理规范机制中,保证各地审判实践探索的方向协调一致。

二是实现类案指导的统一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效力,将审理类似案件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落到实处。在指导性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类案指导运行机制,明确权威类案发布机构、遴选标准、类案指导规则等。各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应当纳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协调机制中,形成上下统一、层次分明、协调一致的类案指导格局。

三是调整优化审判会议制度功能。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实现其司法功能作用的归位。比如改变其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围绕审判经验和能力;优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使其集中于具有指导价值的法律适用问题;建立规范严谨的审委会议事规则等。进一步优化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和运行机制,防止会议机制空泛化,成为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让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集体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再回归老路、形同虚设。

四是加强创新审判主体能力建设。一是建立以法官基准权力清单为核心的法官权力清单制度,并形成匹配的责任清单。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激励机制、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法官待遇福利保障机制等,让责权利均衡制约、相互作用。三是通过规范化、统一化的培训机制和内容,促进法官群体统一司法裁判理念,逐步形成一致的专业素养水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中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监督指导,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唯此,才能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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