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传达民众意见、表达群众诉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山东省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民进山东省委副主委曹金萍表示,社会组织协商具有社会性强、专业性强等独特优势,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它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整合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理性表达,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培养公民平等、理性、包容的协商精神,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协商有助于反映群众意愿和需求,促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协商,社会组织能汇集组织内的群众意见,整合有价值的真实信息,增强公共决策的社会基础。此外,社会组织协商作为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基层协商的深入开展,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新的动力,并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事务。
曹金萍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协商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不少现实挑战。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协商顶层设计尚不系统、基层探索仍显薄弱。尤其是在除行业商会之外的广大领域,社会组织的协商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政府层面,部分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协商的意识不强,未能将社会组织视为协商主体,而是简单地作为管理对象。社会组织协商缺乏稳定的对口机制和制度化保障,导致意见征求流于形式,社会组织提出的建议往往难以真正进入决策程序。
在社会组织自身层面,协商能力和水平不够、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也影响了协商的有效性。
针对上述问题,曹金萍建议,由民政部门作为民主协商的牵头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协商机制建设。同时,在社会组织较为发达的省份先行试点,探索建立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工作机制,积累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向全国推广。
社会组织协商是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的关键举措。通过机制创新和实践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将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推动公共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高效。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协商机制,不仅有助于强化基层治理能力,更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张洪祯 王俊涵 沈语侬 报道)
责任编辑:王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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