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张洪祯 陈芷彤 报道 通讯员 李坤泽)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张金英拟提交一份《关于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完善著作权维权机制的提案》。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日趋凸显,然而,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尤其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又占据了其中的绝大多数,“线上盗版”“网络侵权”等现象大肆泛滥,导致网络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重灾区”,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案件日趋多发、屡禁不止。
张金英表示,当前在开展上述网络侵权案件维权工作中,还面临着立案难、调解机制不完善等困境,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上仍采取“一部作品一个案件”的传统模式,而现实中,一个侵权主体(网络平台)所侵犯的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人大量作品。
张金英发现,“一作品一立案”的现有审理方式将导致出现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法院相关案件数量激增,增大审判压力,增加了维权人的诉讼成本。二是案件从立案到最终审结,审判周期冗长,产生“立案难、审结慢”的现实问题,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被无限“放纵”,缺乏与著作权人进行和解或调解的动力,维权工作推动缓慢,导致著作权人很难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及时获得法律救济,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三是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渠道网络化趋势加剧,包括数据库平台、国家级或省级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等在内的侵权主体不断增多,性质复杂,且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著作权人创作成果得不到切实可靠的保障,创作热情极大受损。
为此,张金英建议:
一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建立专门的著作权维权调解机制。当前,全国各地审判机关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在正式立案前通常要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而目前的诉前调解程序尤其调解期限并无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很容易导致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维权人缺乏合理途径及时知悉调解工作的相关进程,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有鉴于此,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外聘社会律师等主体参与调解工作,并设定合理的调解期限,在诉前调解工作终结后,自动转入正式立案环节,同时,对相关工作依法及时公开,通过网络平台等能够进行公开查询,做到工作进程“可查可溯”。
二是在侵权主体相同、侵权行为性质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将同一作者案件进行合并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侵权平台针对同一作者的不同文学作品往往存在着大量侵权的现象,导致相关案件原被告相同,侵权行为性质基本一致,仅仅因为所涉作品不同,就出现一个作家需要通过大量诉讼来解决众多作品被侵权的问题,大大增加了受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建议此种情况下可以设置“初步审查”,从形式角度进行审核,对主体和侵权性质相同的不同作品进行合并立案。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形,可考虑在诉讼过程中例外解决,从而形成“以合并立案为主,单独立案为补充”,以极大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联合中国作家协会、“文著协”等相关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形成合力,提升纠纷解决实效。著作权主体通常多为专职作家、高校教师等群体,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各级作家协会会员,部分著作权人还同时加入了“文著协”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作家协会”或“文著协”等组织优势,与侵权平台开展合理沟通,无疑会比著作权主体单一地进行维权效果更有保障,同时,上述组织也可利用平台优势,与数据库、图书馆等机构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在保护著作权主体相关权利的前提下,宣传并扩大作品影响力,真正使更多更优秀的文字作品得到推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好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需要。我们要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完善著作权维权机制,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推进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责任编辑:陈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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